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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执复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汤连营、闫四民等与陶墅、武巍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四召,汤连营,闫四民,闫长清,陶墅,武巍莉,武寅华,王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执复111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闫四召,男,1974年2月4日生,汉族,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汤连营,男,1962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闫四民,男,1965年9月9日生,汉族,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闫长清,男,1958年3月7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陶墅,男,197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武巍莉,女,1977年1月2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武寅华,男,1950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勋兰,女,1952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新沂市。复议申请人闫四召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1执异88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闫四召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闫四召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闫四召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黎华审判员  孙 燕审判员  陈玉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