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801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何高燕与邹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高燕,邹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1823号原告:何高燕,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身份证住址景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云南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云南律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邹琴,女,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原告何高燕诉被告邹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何高燕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高燕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何高燕承担。审判员  陈前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刀启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