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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河南春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军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春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军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2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春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友谊南路春光厂内。法定代表人:赵宗仁,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郁翔,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焦作市解放区。上诉人河南春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军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7)豫0802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河南春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河南春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春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河南春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国星审判员  贾胜利审判员  程全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申慧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