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民初1263号原告李满娥与被告李素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满娥,李素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9民初1263号原告:李满娥,女,1982年11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住XX瑶族自治县。被告:李素珍,女,1956年3月10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住XX瑶族自治县。原告李满娥与被告李素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满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素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满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7820元。事实与理由:经核实,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涔天河水库扩建补偿款属于李满娥名下的7820元已发放到户主李素珍名下。我多次联系被告李素珍归还补偿款,但被告一直未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属于原告李满娥的补偿款7820元。李素珍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举证、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原告李满娥与被告李素珍的儿子赖沛华离婚,但户口一直未迁出。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被告李素珍因涔天河水库扩建共收应急搬迁补助36700元,其中应分到原告李满娥名下的应急搬迁补助是6300元(包括每个月生活补助200元,共计2600元;每个月房租补助100元,共计1300元;搬迁费1200元;拆除奖励1200元)。另有室内饮水照明300元、搬迁运输费1220元。属于李满娥名下的补偿款具体数额为782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离婚证和XX县移民开发局出具的证据均系国家机构出具的文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应定为返还原物纠纷。根据XX瑶族自治县移民开发局出具的证明、湖南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淹没影响实物补偿补助明细手册以及被告李素珍与XX瑶族自治县水口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移民应急搬迁临时过渡安置协议》,可以确定属于原告李满娥名下的补偿款数额为7820元。XX瑶族自治县移民开发局证实移民李素珍户下的五人的所有的补偿款全部发放到位,但被告李素珍侵占属于原告李满娥名下的补偿款7820元,拒不返还给原告李满娥。原告李满娥请求被告李素珍返还7820元移民补偿款,理由正当,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李素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素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7820元给原告李满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李素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如果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没有按期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陈 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漆飞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