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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4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贺忠安、刘光彩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贺忠安,刘光彩,钟大平,夏忠翠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4400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王莉,董事长。被告贺忠安,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刘光彩,女,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钟大平,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夏忠翠,女,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忠安、刘光彩、钟大平、夏忠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贺忠安、刘光彩、钟大平、夏忠翠银行存款4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贺忠安、刘光彩、钟大平、夏忠翠银行存款4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培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