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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申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海兵与郁东霞、罗春来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海兵,郁东霞,罗春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申11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海兵,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忠,江苏黄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郁东霞,女,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平,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罗春来,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再审申请人陈海兵因与被申请人郁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9民终3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海兵申请再审称,1.一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被申请人主张其为个人债务应当承担举证责任;2.三名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证言不应采信;3.原审法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9民终3999号民事判决,裁定本案进入再审。4.有新的证据证明郁东霞、罗春来在2013年3月26日成立了盐城港兴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案借款均发生在公司成立阶段和经营期间。郁东霞提交意见称,1.在一、二审中已经证明该债务并非用于家庭生活,且郁东霞没有借款的合意;2.一审中三名证人与郁东霞没有亲属关系,其三名证人的证言均可以证明并不是夫妻共同债务;3.申请人提出的程序问题并不符合法律规定;4.成立港兴公司是为了吸税,没有任何经营。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或为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以及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本案中,案涉借据没有被申请人郁东霞的签名,且无证据证明郁东霞对案涉债务知情,从案涉借款的时间及用途来看,案涉债务均为罗春来与郁东霞离婚前夕罗春来以个人名义短时间内多次借取,郁东霞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案涉债务形成时其与罗春来夫妻感情不和睦,且罗春来、郁东霞均有较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可以满足一般家庭正常生活所需,认定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盖然性较低,再审申请人要求举债人的配偶承担偿还责任依据不足。一、二审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海兵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卫权审 判 员 李 梅审 判 员 李志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吴 燕书 记 员 陈艺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