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4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韩佑群、韩丛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佑群,韩丛生,韩翠群,韩世琼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42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佑群,女,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重庆华升(道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丛生,男,1958年8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原审第三人:韩翠群,女,1955年10月24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原审第三人:韩世琼,女,1963年5月14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上诉人韩佑群因与被上诉人韩丛生、原审第三人韩翠群、韩世琼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5民初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佑群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韩佑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佑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上诉人韩佑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雨审判员 何 亮审判员 李宗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覃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