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胡茂威与刘永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茂威,刘永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085号原告:胡茂威,男,199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东峰,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琦,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永祥,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保华,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茂威与被告刘永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胡茂威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茂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茂威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明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