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庆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丁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庆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丁健,司马雪莲,安庆市阳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程国义,吴新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934号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9187183X6。法定代表人:杨利民,总经理。被告:安庆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293号。法定代表人:丁健,总经理。被告:丁健,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司马雪莲,女,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安庆市阳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沿江西路38号。法定代表人:程国义,总经理。被告:程国义,男,195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吴新梅,女,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丁健、司马雪莲、安庆市阳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程国义、吴新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146元,减半收取计21573元,由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舒兴海审判员 宋祚喜审判员 胡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