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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聂泉申请执行李绪强、谢燕、李本友、申洪菊、李绪勇、赵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泉,李绪强,谢燕,李本友,申洪菊,李绪勇,赵德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365号申请执行人:聂泉,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被执行人:李绪强,男,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东河村。被执行人:谢燕,女,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东河村。被执行人:李本友,男,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东河村。被执行人:申洪菊,女,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东河村。被执行人:李绪勇,男,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孝感大道。被执行人:赵德兰,女,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友谊路。本院在执行聂泉与李绪强、谢燕、李本友、申洪菊、李绪勇、赵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工商银行、车管所等机构查询,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名下房产在外地(现已查封)暂无法处理,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