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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诉被告燕森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燕森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67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负责人:陈同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栋梁,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燕森山,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诉被告燕森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06元,减半收取105.53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成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牛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