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5民初3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行、虞城县宇博工量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行,虞城县宇博工量具有限公司,商丘市金诺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建设,刘晓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3113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木兰大道南侧(翰林华府小区西侧)。负责人:李卫军,行长。被申请人:虞城县宇博工量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稍岗乡南庄村。法定代表人:陈建设,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商丘市金诺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工业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曹伟,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陈建设,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申请人:刘晓燕,女,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行与被申请人虞城县宇博工量具有限公司、商丘市金诺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建设、刘晓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四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虞城县宇博工量具有限公司、商丘市金诺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建设、刘晓燕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等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田仲秋审判员  梁大红陪审员  张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晓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