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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执224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周丽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周丽娟,朱马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224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石镜街537号。法定代表人叶朝畅。被执行人周丽娟。被执行人朱马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0185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丽娟、朱马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丽娟、朱马生名下有房产。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丽娟、朱马生名下位于��安市锦城街道新都公园家9(9幢601)(临房权证锦城字第××号、临房权证锦城字第××号,权证号:临国用2013第05116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帅来主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任裕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