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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薛亚宁、庞孟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亚宁,庞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执482号申请执行人薛亚宁,男,汉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被执行人庞孟波,男,汉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7]第622号裁决书,在执行薛亚宁与庞孟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在藁城区,为便于该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7]第622号裁决书关于薛亚宁与庞孟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藁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进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