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1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21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团风县团风大道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52624130K法定代表人:王汝青,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国华,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1民初2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桂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