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2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葛金长与于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金长,于三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469号原告葛金长,男。被告于三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葛金长与被告于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金长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时慧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