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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4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牛某、王良英等与邢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王良英,邢力,邢台县汇通货运联合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4民初348号原告牛某,女,6岁,2010年10月1日,汉族,地址: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原告王良英,女,54岁,1963年3月29日,汉族,地址: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被告邢力,男,汉族,地址:石家庄市深泽县,被告邢台县汇通货运联合车队,地址:邢台市邢台县邢左路职教中心西,联系方式:1553367****法定代表人赵安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地址:石家庄桥西区自强路6号,联系方式:1561219****法定代表人王翔。牛某、王良英诉邢力、邢台县汇通货运联合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李东胜(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某、王良英诉称。被告邢力、邢台县汇通货运联合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东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