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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2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河南润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润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4002民催2号申请人:河南润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大伟。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耀飞,住山西省长治市。申请人河南润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河南润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票面金额399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日起,申请人河南润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河南润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荆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任千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