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8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春平、张宁等与北京昕大洋怀安发展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平,张宁,张娜,魏春来,北京昕大洋怀安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8民初99号原告:张春平,男,1966年2月13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原告:张宁,男,1996年3月23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原告:张娜,女,1990年1月15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原告:魏春来,女,1927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怀安县。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东山,男,河北中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北京昕大洋怀安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怀安县柴沟堡镇南环路与文苑路交叉西南。法定代表人:吕伟,系该公司总工程师。委托代理人:郭海英,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张春平、张宁、张娜、魏春来与北京昕大洋怀安发展有限���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张春平、张宁、张娜、魏春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春平、张宁、张娜、魏春撤诉。案件受理费9979.99元,减半收取计4990元,由张春平、张宁、张娜、魏春负担。审 判 员 薛保立人民陪审员 崔晓玲人民陪审员 左晓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