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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8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春平、张宁等与北京昕大洋怀安发展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平,张宁,张娜,魏春来,北京昕大洋怀安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8民初99号原告:张春平,男,1966年2月13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原告:张宁,男,1996年3月23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原告:张娜,女,1990年1月15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原告:魏春来,女,1927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怀安县。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东山,男,河北中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北京昕大洋怀安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怀安县柴沟堡镇南环路与文苑路交叉西南。法定代表人:吕伟,系该公司总工程师。委托代理人:郭海英,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张春平、张宁、张娜、魏春来与北京昕大洋怀安发展有限���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张春平、张宁、张娜、魏春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春平、张宁、张娜、魏春撤诉。案件受理费9979.99元,减半收取计4990元,由张春平、张宁、张娜、魏春负担。审 判 员  薛保立人民陪审员  崔晓玲人民陪审员  左晓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