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淄博铠模建工有限公司与淄博隆基工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铠模建工有限公司,淄博隆基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843号原告:淄博铠模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工区清田路以西纬二路南。法定代表人:郑德广,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迟志明,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隆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116号。法定代表人:武兵,职务:经理。原告淄博铠模建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隆基工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铠模建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铠模建工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铠模建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淄博铠模建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曹茂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郑亚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