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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义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义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2376号原告: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王宏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军,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义玲,女,汉族,1981年5月5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原告山东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义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笑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统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