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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19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古意平诉被告蒋少杰股权转让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意平,蒋少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3民初19484号原告:古意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新明。被告:蒋少杰。原告古意平诉被告蒋少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意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新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剩余转让款7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2万元;2、被告在支付完股权转让款后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即七日内协助原告将股权变更至被告名下;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0月27日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原告以80万元的价款转让其在深圳思本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30%股权给被告。双方约定,股权转让协议签订5日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该80万元的股权转让价款,如逾期按80万元的15%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至2016年12月25日后则每月应承担应付款项的15%违约金给原告。同时,股权转让协议还约定了协议生效和股权转让完成的条件等。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被告没有依约支付股权转让款,只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才于2016年11月9日分多笔仅仅支付了共计10万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0月27日签订了一份《深圳市思本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以80万元的价款转让其在深圳思本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30%股权给被告。股权转让协议签订5日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60万元的股权转让价款,如逾期被告按全部80万元的15%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如逾期至2016年12月25日后则每月应承担应付款项的15%违约金给原告,并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另外10万元在办理登记完成后支付到甲方账户,否则每月应承担应付款项的15%违约金给原告,并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剩余10万元(之前已经支付1万元,剩余9万元)在2016年12月25日前支付,否则每月应承担应付款项的15%违约金给原告,并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原告收到60万元股权转让款后,积极主动配合被告在七日内办完股权转让过户手续。2016年10月26日,深圳市思本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通过了该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16年11月3-12日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共计10万元,剩余69万元股权转让款尚未支付。以上事实,有《深圳市思本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深圳市思本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深圳市思本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深圳市思本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转账凭证、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蒋少杰签订的《深圳市思本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是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蒋少杰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蒋少杰继续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69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及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故原告的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少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古意平支付股权转让款69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2万元。二、被告蒋少杰在支付完本判决书第一项所确定的69万元股权转让款后七日内协助原告古意平将股权变更至被告蒋少杰名下。三、驳回原告古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0元,公告费450元,保全费4620元,由被告蒋少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亚飞人民陪审员  邓 丽人民陪审员  张素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