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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3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瑞普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塞扬名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瑞普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安塞扬名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3651号原告西安瑞普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范秦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塞扬名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杨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西安瑞普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塞扬名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5日起诉至本院。原告诉称,2012年4月范秦生与被告达成水利割缝项目合作协议,2012年8月31日工程验收通过。双方于2015年7月28日对账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50万元。2015年12月24日被告支付了5万元。后再未付款。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5万元及逾期支付的工程款的损失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被告公司已不在原注册登记的住所地。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应认定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故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瑞普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86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