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9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黄梅楚天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黄梅楚天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833号原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新创路28号法定代表人:黎怀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昌凯,男,汉族,1985年6月3日,住四川省宜宾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湖北黄梅楚天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黄梅镇二环路47号。法定代表人:曾柏林。原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黄梅楚天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仇金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丛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