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4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宜城市华鹏建材有限公司与张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城市华鹏建材有限公司,张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2498号原告:宜城市华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鄢城办事处太平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6654837643。法定代表人:顾玉平,宜城市华鹏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传学,湖北传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文,湖北传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冉,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宜城市。原告宜城市华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宜城市华鹏建材有限公司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城市华鹏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宜城市华鹏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15元,减半收取2007.5元,公告费700元,计2707.5元,由原告宜城市华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昌进人民陪审员 王忠军人民陪审员 郭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邱方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