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盘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六盘水盛华工贸有限公司、水城钢铁(集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盛华工贸有限公司,水城钢铁(集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龚江明,赵学键,龚江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725号原告:六盘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MA6DJB9G13。法定代表人:张勇,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荣军,该银行职工。委托代理人:袁海,该银行职工。被告:六盘水盛华工贸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桥新区刚才交易中心,注册号520200000006358。法定代表人:龚江明。被告:水城钢铁(集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桥新区红山大道,注册号520222000070109。法定代表人:石朝茂。被告:龚江明,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赵学键,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龚江南,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六盘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六盘水盛华工贸有限公司、水城钢铁(集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龚江明、赵学键、龚江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六盘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盘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本案主要被告之一龚江明因车祸现正在医院康复治疗过程中,其康复治疗需要较长时间,暂时无法确定监护人,也无授权代理人,目前无法参加诉讼,原告六盘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需等待被告龚江明的康复情况,再视情况进行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盘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27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庄朝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