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石向忠与邵福新、刘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向忠,邵福新,刘学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2648号原告:石向忠,男,1958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告:邵福新,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告:刘学,男,1952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石向忠与被告邵福新、刘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向忠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向忠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向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向忠负担。审判员 杨淑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笑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