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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石向忠与邵福新、刘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向忠,邵福新,刘学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2648号原告:石向忠,男,1958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告:邵福新,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告:刘学,男,1952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石向忠与被告邵福新、刘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向忠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向忠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向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向忠负担。审判员  杨淑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笑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