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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4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高玉波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波,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邓学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497-2号原告:高玉波,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延安南路100号亚太中心20层1号、21层1号、22层1号。法定代表人:张义勇。被告:邓学军,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高玉波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邓学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高玉波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玉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玉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58元,由原告高玉波负担。审 判 长  陈 钢人民陪审员  谢跃林人民陪审员  张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漆喜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