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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1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朔州市龙煤煤矿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山西山阴高山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621执恢36号山西山阴高山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山阴高山煤业有限公司与朔州市龙煤煤矿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小龙于二O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朔州市龙煤煤矿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20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4550元,案件受理费17518元,申请执行费14575元。开户银行:山阴县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名称:山阴县人民法院账号:119101201110501263特此通知。审判员  徐景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丽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