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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希强诉被告烟台开发区廒上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强,烟台开发区廒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747号原告:张希强,男。被告:烟台开发区廒上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昀霞,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希强诉被告烟台开发区廒上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希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希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张希强负担。审判员  刘肖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初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