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执6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武汉防城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武汉防城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吴健,李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6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体育街特一号。负责人龙志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防城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仁和路青城华府G10栋24楼。法定代表人李少娟,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健,男,196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李少娟,女,1966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鄂01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汉防城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李少娟、吴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诉中保全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防城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在湖北日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有应收账款,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鄂01民初1139-2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继续停止支付被执行人武汉防城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在湖北日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应收账款122余万元人民币。本院已向湖北日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武汉防城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湖北日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人民币122万余元予以截留提取,直接支付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芦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震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