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忠喜与被执行人程英、田付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忠喜,程英,田付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5执268号申请执行人郭忠喜,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区。被执行人程英,女,1966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辽中区。被执行人田付春,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供电公司职工,现住辽中区。申请人郭忠喜与被执行人程英、田付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22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现已对被执行人上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账户予以查封和冻结,本案均为轮候而处置不能,现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所在社区和单位出具证明二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1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22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韩佳彤执行员 马兴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