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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3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高香莲与杨连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香莲,杨连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3执424号申请执行人:高香莲,女,生于1972年3月9日,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杨连毅,男,生于1973年8月23日,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执行高香莲与杨连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系申请执行人重复申请,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303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勤审判员 金 鑫审判员 张唯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亚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