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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3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谢忠华与秦辉东、秦元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忠华,秦辉东,秦元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3831号原告:谢忠华,男,195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秦辉东,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秦元理,男,195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负责人:薛刚,该公司经理。原告谢忠华与被告秦辉东、秦元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谢忠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谢忠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 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