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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6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环沃生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印光、KYO HOMEI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环沃生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KYOHOMEI,印光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6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环沃生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5号楼17层1706。法定代表人:韩安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倬敖,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KYOHOMEI(中文名龚放鸣),男,1957年7月7日出生,日本籍,现住河南省焦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洪亮,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印光,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上诉人中环沃生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KYOHOMEI、被上诉人印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23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KYOHOMEI的一审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2014年9月18日的《出资转让协议书》无效,该协议书载明的转让方为龚放鸣,受让方为印光,中环公司虽然在该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但其并非该协议书的当事人,一审法院判决“确认KYOHOMEI与中环沃生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二○一四年九月十八日股东会决议所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书》无效”,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234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环沃生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周 岩审 判 员  闫 飞审 判 员  张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杜彦博书 记 员  曹颖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