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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台玻安徽玻璃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玻安徽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6民催1号申请人:台玻安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板桥镇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551848614E。法定代表人:林伯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夕芳,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台玻安徽玻璃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台玻安徽玻璃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4年1月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6月8日,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营业部,票号为10400052/21433703,出票人为台玻安徽玻璃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景县宏强橡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肆佰玖拾元整)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玻安徽玻璃有限公司有权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营业部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台玻安徽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 伟审 判 员  王 维人民陪审员  陆承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倪晨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