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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与林峰、刘青兴、许金华、延边长白红景观奇石民族工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刘青兴,林峰,许金华,延边长白红景观奇石民族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委托代理人朴美丹,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佳璇,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青兴。被执行人林峰。被执行人许金华。被执行人延边长白红景观奇石民族工艺有限公司。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33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刘青兴、林峰、许金华、延边长白红景观奇石民族工艺有限公司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青兴、林峰、许金华、延边长白红景观奇石民族工艺有限公司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7)吉2401执62号执行裁定及(2016)吉2401执62号执行裁定,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刘青兴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罚息;2、被执行人刘青兴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律师代理费57000元;3、如被执行人刘青兴未能按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可对被执行人林峰、许金华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屋XXX行使抵押权;4、被执行人延边长白红景观奇石民族工艺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5、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案件受理费27562元、执行费2862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报告财产。2017年5月10日,本院委托延边诚信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林峰、许金华位于延吉市XXX房屋进行评估。2017年5月15日,延边诚信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延诚房估字(2017)第XXX号司法鉴定估价报告,评估单价为4931元,评估价为3024922元。2017年6月8日,本院在延吉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拍卖房屋在评估价基础上降价30%进行拍卖,第一次拍卖底价为2117445.40元。2017年7月18日,竞买人李树刚(公民身份号码为XXX)以2117445.40元竞得被执行人林峰、许金华位于延吉市XXX房屋。2017年7月25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62—3号执行裁定,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峰、许金华位于延吉市XXX房屋的查封。二、被执行人林峰、许金华位于延吉市XXX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它权利归买受人李树刚(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所有。三、买受人李树刚(公民身份号码为XXX)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转籍登记手续。2017年7月26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62号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刘青兴、延边长白红景观奇石民族工艺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7月31日,本院将执行款2117445.4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房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初33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弘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