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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李进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李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65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宣贺,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进,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李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刘明荣人民陪审员  胡贵平人民陪审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