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国保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河南豪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河南豪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胡年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3186号原告:张国保,男,199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西太康路121号。被告:河南豪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港湾路1号金色港湾49号楼1单元6层西户。被告:胡年雨,男,199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张国保与胡年雨、河南豪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张国保于2017年7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但未在当天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国保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谭舒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