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民初3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玮与陈明、陈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玮,陈明,陈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02民初3720号原告:黄玮,男,198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现住延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纪康,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陈少华,女,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黄玮与被告陈明、陈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纪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明、陈少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明、陈少华共同偿还黄玮借款本金1827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0元借款利息从2016年5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82700元借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陈明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黄玮借款82700元,陈明直至2016年9月5日才向黄玮出具了该笔借款的《借条》。2016年5月12日,陈明又向黄玮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2%,陈明再次向黄玮出具了《借条》。其后,陈明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两笔借款发生在陈明与陈少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黄玮多次催讨无果,遂提起诉讼。陈明、陈少华未作答辩。黄玮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两份,POS机转账凭证一份,户籍证明、离婚登记审查表各一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表一份。陈明、陈少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黄玮提交的证据对本案待证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明与陈少华于2002年7月15日结婚,于2016年7月26日登记离婚。2016年5月12日,陈明向黄玮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需要资金周转,向黄玮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月利息为贰分。”当日,陈明通过其独资成立的“顺昌县明宇汽贸有限公司”的POS机从黄玮的信用卡上刷了100000元。2016年9月5日,陈明向黄玮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因资金周转问题向黄玮借款人民币捌万贰仟柒佰元整(2015.7月以现金方式收到),于2016年10月3日前全额还清,若不及时归还,造成一切后果自愿承担。”其后,陈明未还本付息,黄玮催讨无果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黄玮与陈明之间的借贷事实有《借条》、POS机转账凭证在案为凭,陈明对借款事实未提出抗辩,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黄玮依约提供了借款,陈明理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黄玮要求陈明偿还借款本金182700元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部分,2016年5月12日发生的100000元借款,书面约定月利率2%,该约定未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故黄玮要求陈明支付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2016年9月5日的借款82700元,未约定借期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黄玮要求陈明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10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本案中,100000元的借款发生在陈明与陈少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少华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债务系陈明的个人债务,应当认定本案债务为陈明与陈少华的共同债务;关于82700元的借款,《借条》载明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9月5日,此时陈少华与陈明已经离婚,仅凭陈明个人在《借条》中所注“2015.7月以现金方式收到”不足以证明82700元借款实际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笔借款不宜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陈少华仅对100000元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黄玮要求陈少华共同偿还借款182700元的主张,属上述部分的,予以支持,超出部分的,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玮借款本金1827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0元借款利息从2016年5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82700元借款利息从2016年10月3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陈少华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中100000元的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黄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0元,由陈明负担,公告费400元,由陈明、陈少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晓红代理审判员 庄晗玥人民陪审员 谢 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洪燕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期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