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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902刑初260号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公诉刑诉(2017)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L×××××的小型轿车,沿舟山市定海区环城西路由北往南行驶。0时35分,途经环城西路海军司令部后门路段时遇前方有民警在该路段设卡检查,被告人王某突然停车并向非机动车道行驶,被设在副卡的民警拦住。经对被告人王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后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mg/100ml,已达到醉酒国家标准。期间,被告人王某不配合公���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并拒绝在《酒精呼气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上签字。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酒精呼气含量检验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录像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己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黄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岚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机公共安全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