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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5执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蒙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5执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蒙某,女,1978年6月13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纳雍县雍熙镇。被执行人张某,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穿青人,户籍地贵州省纳雍县雍熙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525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纳雍沿河支行开设的账号为6228451190011331513账户上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拔、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拔、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在中国农行银行纳雍沿河支行开设的账号为6228451190011331513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476元到本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章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卢林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