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执46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刘永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锋,刘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02执46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刘永锋。被执行人刘永红,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6)晋1102民初字10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刘永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永红在中国农业银行62×××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1914.4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 毅人民陪审员 李晋平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