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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邵辉凤与被执行人资兴市高码乡龙头村大园里组侵害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辉凤,资兴市高码乡龙头村大园里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81执830号申请执行人邵辉凤。委托代理人廖柏旺,律师被执行人资兴市高码乡龙头村大园里组。邵辉凤与资兴市高码乡龙头村大园里组物权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5日作出的(2016)湘1081民初47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资兴市高码乡龙头村大园里组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邵辉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资兴市高码乡龙头村大园里组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邵辉凤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资兴市高码乡龙头村大园里组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邵辉凤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樊翎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