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彭军旗与被告胡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军旗,胡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81民初1377号原告:彭军旗,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胡蝶,女,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告彭军旗与被告胡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军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蝶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彭军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事实和理由:胡蝶在2015年向原告借款8000元,用于还帐和购买保险,一直没有归还。后告诉原告这笔借款为原告购买云数贸原始股,但原告并没有让被告购买相关股票。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胡蝶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状。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提供了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不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任何抗辩意见,在审理过程中亦没有证据证实系非法债务,故本院认为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胡蝶应履行还款的义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胡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彭军旗借款本金8000元。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胡蝶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