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卢玉静、莱芜市瑞利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玉静,莱芜市瑞利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卢玉静,女,汉族,1981年5月21日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莱芜市瑞利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庄街道办事处鄂庄村。法定代表人:李长江,经理。被执行人:李长江,男,汉族,1986年6月26日生,住莱芜市莱城区。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商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案件款693640.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368元。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本院采取财产查控措施,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其他财产性权利等。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文堂审 判 员 赵兴剑代理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