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傅育凯、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育凯,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安溪县凌云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广福包装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华宇包装有限公司,胡素纹,傅国明,林为棒,陈启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8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傅育凯,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20号怡森滑冰馆一至三层。主要负责人:郑明亮,行长。原审被告:安溪县凌云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过溪村。法定代表人:胡素纹。原审被告:福建省安溪广福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过溪村。法定代表人:林为棒。原审被告:福建省安溪华宇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东工业区过溪片区。法定代表人:陈启顺。原审被告:胡素纹,女,195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审被告:傅国明,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审被告:林为棒,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审被告:陈启顺,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上诉人傅育凯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原审被告安溪县凌云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广福包装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华宇包装有限公司、胡素纹、傅国明、林为棒、陈启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53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傅育凯上诉称,上诉人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厦门市××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的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借款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七款第一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对管辖权的约定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作为贷款人,其所在地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20号怡森滑冰馆一至三层,属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坤贵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