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4民初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原告余进春与被告李新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进春,李新平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4民初2287号原告:余进春,女,1988年12月18日出生,甘肃省康乐县人。被告:李新平,男,1995年8月1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原告余进春与被告李新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余进春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余进春在案件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进春撤诉。案件受理费2382元,减半收取计1191元,由余进春负担。审判员 赵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麻金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