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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2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齐全贵、路敏丽等与滨州市滨城区运输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全贵,路敏丽,滨州市滨城区运输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16号原告:齐全贵。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国,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路敏丽。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国,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滨州市滨城区运输公司。负责人:于润泽。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全贵、路敏丽与被告滨州市滨城区运输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全贵、路敏丽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滨州市滨城区运输公司的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全贵、路敏丽撤回对被告滨州市滨城区运输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齐全贵、路敏丽负担。审 判 长  吴 超人民陪审员  宣良训人民陪审员  苟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