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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2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息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息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122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息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息烽县永靖镇南大街转盘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20122009718430U。法定代表人:廖与贵,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欢,男,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245号1幢3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5779441J。法定代表人:喻得安。申请执行人息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息烽县社保局)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1月6日对被执行人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息人社监理字[2017]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息烽县社保局作出的息人社监理字[2017]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本院审查,2016年9月26日,冯艳生、李朝学等人到息烽县社保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息烽老农夫幸福产业园工程项目劳动用工中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申请执行人立案调查后,认定被执行人拖欠冯艳生等407名工人2016年3月—9月工资共计5764837元。2017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下发息人社监理字[2017]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足额支付冯艳生等407名工人工资共计5764837元,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通知,通知其依法履行息人社监理字[2017]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被执行人经催告后至今仍未履行,且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息人社监理字[2017]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息烽县社保局是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机关,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工作。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息人社监理字[2017]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者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息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月6日作出的息人社监理字(2017)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清人民陪审员  刘海厚人民陪审员  龚忠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超男 来自: